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41號
- 上訴人
- 朱嘉智
- 訴訟代理人
- 林士雄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千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黃佳明(原名:黃國杰)、林郡頡(原名:林世昕)、凃秉浤、王莉翎、巫思慧(原名:巫婉毓)、黃素妃間107年度訴字第1141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9,9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