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4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4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邱創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8年8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9萬5,6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