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中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秀岡山莊第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秀岡山莊陽光特區管理委員會、康橋學校財團法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 107年11月23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上訴人於 107年12月19日所提民事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4,4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萬1,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 條裁定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