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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11號

汽車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林修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1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謝佳芝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李聖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汽車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4日判決上訴人即被告部分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上開判決確認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下稱系爭汽車)為被上訴人所有、上訴人應將汽車之牌照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917,910元等部分,系爭汽車於起訴時之估價為108萬元(調解卷第7、10頁),故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97,910元(計算式:108萬元+2,917,910元= 3,997,9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繳納上訴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賴靖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11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汽車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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