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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44號

分割共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陳琪媛

原告
曾琡惠
被告
周玉春

鄔孟珊

鄔廸嘉

鄔德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109年5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及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鄔迪嘉」之記載,應更正為「鄔廸嘉」。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關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因表示不正確發生之顯然錯誤,苟未變更該當事人之同一性,亦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49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被告歷次書狀均誤載被告之姓名「鄔迪嘉」,惟其之正確姓名應為「鄔廸嘉」,有當事人之戶籍謄本可憑(見本院卷第117頁)。本院前開判決及裁定之原本及正本,誤載被告姓名為「鄔迪嘉」,係屬當事人名稱因表示不正確發生之顯然錯誤,並無變更該當事人之同一性,應予更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44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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