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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34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石珉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3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長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黃靚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尤國寶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25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被上訴人之請求數額即新臺幣(下同)360 萬元,本院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對全部敗訴範圍提起上訴,故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36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4,9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34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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