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81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邱碧惠
- 訴訟代理人
- 黃碧芬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煌律師
- 相對人
- 即被告
- 蔡余芙美
- 訴訟代理人
- 蘇家宏律師
沈俊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股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地址「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4樓」之記載,應更正為「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4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