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36號
- 上訴人
- 原告
- 許英明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國家安全局
- 法定代理人
- 邱國正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蓉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位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4萬2,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6,0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訴字第263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位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4萬2,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6,0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