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4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38號
- 上訴人
- 吳健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寶華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參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3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寶華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參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