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6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61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英屬開曼群島畢威國際控股公司(BITWEISEINTERNATIONAL HOLDINGS LTD. )
- 法定代理人
- 邱奕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常春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38,2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