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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705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林瑋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705號

原告
陳仲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環球綠洲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後經本院命補繳33,962元。惟按訴之變更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於107年11月13日向本院陳報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擴張後之第一項聲明:被告應賠償原告4,377,449元,依此訴訟標的金額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362元,惟原告僅繳納34,462元,尚應補繳9,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並將上開「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繕本逕寄對造,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又原告於107年10月26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所委任「委託人」亦未經法院准予合法代理,經被告當場表示拒絕辯論視同未到場,本院依職權改定本件於107年12月5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續行辯論,原告當日應如期到場,如再不到場,依民事訴訟法第191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規定,視為撤回其訴或得為一造辯論判決,附此通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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