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9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98號

給付土地增值稅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杜慧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98號

上訴人
被告
勝隆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朝陽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勝隆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洪文龍、洪文煌、于文華、于沛涵、李臺金、李啟弘、楊寵盈、林秀枝、謝秀珠(謝秀英之繼承人)、謝秀芳(謝秀英之繼承人)、謝秀美(謝秀英之繼承人)間請求給付土地增值稅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年12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6,568元(計算式:129,177元+129,177元+391,899元+116,919元+80,371元+235,772元+275,015元+255,183元+243,055元=1,856,5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1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98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土地增值稅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