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98號
- 上訴人
- 被告
- 勝隆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朝陽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勝隆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洪文龍、洪文煌、于文華、于沛涵、李臺金、李啟弘、楊寵盈、林秀枝、謝秀珠(謝秀英之繼承人)、謝秀芳(謝秀英之繼承人)、謝秀美(謝秀英之繼承人)間請求給付土地增值稅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年12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6,568元(計算式:129,177元+129,177元+391,899元+116,919元+80,371元+235,772元+275,015元+255,183元+243,055元=1,856,5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1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