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2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26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高雄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商業同業公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清誥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曹坤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民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新臺幣(下同)10萬元部分,屬財產權上請求,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另請求被上訴人於網站刊登道歉文部分,屬非財產權上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