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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4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洪文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44號

原告
李昶毅
兼法定代理人
蔡沛廷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㈥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一0六年十一月十五日所提民事起訴狀,書狀未記載被告「男性房客」、「女性房客」之姓名,未記載「房東」之姓名及地址,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男性房客」、「女性房客」之姓名及「房東」之姓名及地址。

(二)補正前開項目之書狀並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顏子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44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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