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71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71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麗宜
- 即原告
- 張赤堂
- 即原告
- 周業芳
- 即原告
- 施周阿粉
- 即原告
- 江根
- 即原告
- 張哲偉
- 即原告
- 郭龍耀
- 即原告
- 陳柏蓉
- 即原告
- 王瑞麟
- 即原告
- 陳姿穎
- 即原告
- 盧貴任
- 即原告
- 楊美麗
- 即原告
- 鐘錦來
- 即原告
- 徐瑞蓮
- 即原告
- 鍾世森
- 即原告
- 林志勳
- 即原告
- 許明湖
- 即原告
- 林欣儀
- 即原告
- 吳明修
- 即原告
- 賴昆明
- 上二十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 張祐豪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美玲、楊幸枝、詹謝秋梅、馮瑞珍、曹漢山、黃月雲、郭玟岑、林曾瓊姿、劉勝權、張新民、沈采彤間因本院一○七年度訴字第四七一八號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伍拾玖萬陸仟伍佰玖拾參元(系爭土地108年公告現值302,845元×9.62平方公尺÷5+302,845元×46.55平方公尺÷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零壹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