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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718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劉台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71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麗宜
即原告
張赤堂
即原告
周業芳
即原告
施周阿粉
即原告
江根
即原告
張哲偉
即原告
郭龍耀
即原告
陳柏蓉
即原告
王瑞麟
即原告
陳姿穎
即原告
盧貴任
即原告
楊美麗
即原告
鐘錦來
即原告
徐瑞蓮
即原告
鍾世森
即原告
林志勳
即原告
許明湖
即原告
林欣儀
即原告
吳明修
即原告
賴昆明
上二十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張祐豪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美玲、楊幸枝、詹謝秋梅、馮瑞珍、曹漢山、黃月雲、郭玟岑、林曾瓊姿、劉勝權、張新民、沈采彤間因本院一○七年度訴字第四七一八號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伍拾玖萬陸仟伍佰玖拾參元(系爭土地108年公告現值302,845元×9.62平方公尺÷5+302,845元×46.55平方公尺÷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零壹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劉台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718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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