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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782號

給付款項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唐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782號

上訴人
逢達不動產開發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士林區農會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9月25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5,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9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唐 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782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款項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