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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11號

請求移交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杜慧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11號

上訴人
即原告上河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奕敬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夆典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移交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11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移交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