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4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榮逢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1月21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56萬15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75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