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3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334號
- 上訴人
- 臺北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柯文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知蔚、林明成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起訴請求被上訴人塗銷及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標的即臺北市松山區寶清段五小段1、1-1、1-2、1-4、1-5、1-6、1-7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1,000分之12),於民國107年8月15日本件起訴時之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80,692,227元(詳如附件),本院於109年2月10日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就本院第一審判決之全部聲明不服,是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80,692,2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70,0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