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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35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徐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359號

原告
孫上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因107年度重訴字第135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貳拾玖萬零捌佰參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萬伍仟零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359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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