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5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新北市新店區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林煌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協同社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3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22,735,400元(計算式:19,300×[599.7+578.3]=22,735,4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8,1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