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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0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宣玉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06號

上訴人
林盛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麗雅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09,0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0,4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06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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