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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0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許純芳林春鈴許柏彥

上訴人
揚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政凱律師(即臨時管理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瑾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不服民國111年7月29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0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並請求判命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本息,則其上訴利益即為1,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許柏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02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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