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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29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陳威帆

上訴人
姚鵬程
被上訴人
姚行中
被上訴人
姚行宜
被上訴人
姚行康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涵雲律師

高晟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請求廢棄原審判決命給付新臺幣(下同)27,500,000元,及將坐落臺北市○○區○○路000巷00○0號、建號185號建物(下稱系爭四維路不動產)返還原告並給付不當得利。而參酌與系爭四維路不動產屋齡、地段相近之不動產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為220,459元,系爭四維路不動產價值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294,135元,加計訴訟標的金額27,500,000元,本件上訴人請求廢棄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48,794,1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至上訴人對與租金相當之金錢利益提起上訴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威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29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房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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