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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857號

返還價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唐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57號

上訴人
張大偉

      林仁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茂男間請求返還價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2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9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唐 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857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價款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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