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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字第2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字第21號

原告
邱馨卉
原告
錢士英
原告
錢劉孫英
原告
張育維
原告
何志鴻
原告
林文翔
原告
徐兆逸
原告
李楓蕙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培峻
原告
蕭婉玲
原告
賴美霞
原告
蔡陳阿梅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孟潔
原告
邱可豫
原告
蘇振枝
原告
黃順國
原告
黃玫晏
原告
王怡珊
原告
黃美綺
原告
蔡家容
原告
蘇雅萍
原告
嚴玉珍
原告
葉維新
原告
黃苑惠
原告
李慧芳
原告
傅宙經
原告
劉玟伶
兼上二十五人
訴訟代理人
賴志賢
訴訟代理人
張玲玲
訴訟代理人
謝勝文
被告
陳宣銘 高雄市○○區○○路000號8樓
被告
王川溢
被告
歐邑楓
被告
廖文理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世和律師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游璧瑜律師
被告
羅雯
被告
阮苓
被告
余建明
被告
陳燕萩
被告
田振宇
被告
郭振源
被告
趙欣蓉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複代理人
趙子翔律師
複代理人
王俊智律師
被告
藍偉峯
被告
施紹宏
被告
謝秀粢
被告
方文伶
被告
盧柳君
被告
呂隆欽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復興律師
複代理人
陳仲豪律師
被告
楊朝欽

      徐兆彰

      吳權家  台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邱美杏

      梁書綺

      許一婷

      簡志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5日所為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一第至項、附表二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一、二所示。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告何志鴻部分,訴訟費用由被告陳宣銘、王川溢、廖文理連
  帶負擔二十四之三,餘由原告何志鴻負擔。
原告林文翔部分,訴訟費用由被告陳宣銘、王川溢、陳燕萩、
  田振宇連帶負擔二十四分之四,餘由原告林文翔負擔。
原告徐兆逸部分,訴訟費用由被告陳宣銘、王川溢、陳燕萩、
  田振宇連帶負擔二十四分之四,餘由原告徐兆逸負擔。
原告李楓蕙部分,訴訟費用由被告陳宣銘、王川溢、陳燕萩、
  田振宇連帶負擔二十四分之四,餘由原告李楓蕙負擔。
原告蕭婉玲部分,訴訟費用由被告陳宣銘、邱美杏、余建明連
  帶負擔二十四分之三,餘由原告蕭婉玲負擔。
原告賴美霞部分,訴訟費用由被告陳宣銘、邱美杏、余建明連
  帶負擔二十四分之三,餘由原告賴美霞負擔。
附表
原告賴志賢以新台幣肆佰貳拾貳萬玖仟元為被告陳宣銘、王川
  溢、廖文理供擔保,得假執行;被告陳宣銘、王川溢、廖文理
  以新台幣壹仟貳佰陸拾捌萬柒仟伍佰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原告張玲玲以新台幣貳佰柒拾萬陸仟元為被告陳宣銘、王川溢
  、廖文理、羅雯供擔保,得假執行;被告陳宣銘、王川溢、廖
  文理、羅雯以新台幣捌佰壹拾貳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原告邱馨卉以新台幣玖拾玖萬伍仟元為被告陳宣銘、王川溢、
  廖文理、羅雯供擔保,得假執行;被告陳宣銘、王川溢、廖文
  理、羅雯以新台幣貳佰玖拾捌萬柒仟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原告錢士英以新台幣壹佰零參萬肆仟元為被告陳宣銘、王川溢
  、陳燕萩、許一婷供擔保,得假執行;被告陳宣銘、王川溢、
  陳燕萩、許一婷以新台幣參佰壹拾萬參仟元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原告錢劉孫英以新台幣壹佰零壹萬伍仟元為被告陳宣銘、王川
  溢、陳燕萩、許一婷供擔保,得假執行;被告陳宣銘、王川溢
  、陳燕萩、許一婷以新台幣參佰零肆萬伍仟元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原告張育維以新台幣貳佰伍拾壹萬參仟元為被告陳宣銘、簡志
  維供擔保,得假執行;被告陳宣銘、簡志維以新台幣柒佰伍拾
  肆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何志鴻以新台幣柒佰肆拾萬柒仟元為被告陳宣銘、王川溢
  、廖文理供擔保,得假執行;被告陳宣銘、王川溢、廖文理以
  新台幣貳仟貳佰貳拾貳萬壹仟貳佰伍拾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
原告林文翔以新台幣貳佰萬壹仟元為被告陳宣銘、王川溢、陳
  燕萩、田振宇供擔保,得假執行;被告陳宣銘、王川溢、陳燕
  萩、田振宇以新台幣陸佰萬零參仟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原告徐兆逸以新台幣貳佰玖拾萬元為被告陳宣銘、王川溢、陳
  燕萩、田振宇供擔保,得假執行;被告陳宣銘、王川溢、陳燕
  萩、田振宇以新台幣捌佰柒拾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李楓蕙以新台幣貳佰萬壹仟元為被告陳宣銘、王川溢、陳
  燕萩、田振宇供擔保,得假執行;被告陳宣銘、王川溢、陳燕
  萩、田振宇以新台幣陸佰萬零參仟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原告蕭婉玲以新台幣陸拾參萬玖仟元為被告陳宣銘、邱美杏、
  余建明供擔保,得假執行;被告陳宣銘、邱美杏、余建明以新
  台幣壹佰玖拾壹萬柒仟捌佰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賴美霞以新台幣壹拾參萬玖仟元為被告陳宣銘、邱美杏、
  余建明供擔保,得假執行;被告陳宣銘、邱美杏、余建明以新
  台幣肆拾壹萬捌仟伍佰貳拾捌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謝勝文以新台幣陸拾柒萬陸仟元為被告陳宣銘、王川溢、
  歐邑楓、吳權家供擔保,得假執行;被告陳宣銘、王川溢、歐
  邑楓、吳權家以新台幣貳佰零參萬零伍佰貳拾貳元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蔡陳阿梅以新台幣貳佰玖拾萬元為被告陳宣銘、王川溢、
  廖文理、羅雯供擔保,得假執行;被告陳宣銘、王川溢、廖文
  理、羅雯以新台幣捌佰柒拾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邱可豫以新台幣貳拾參萬貳仟元為被告陳宣銘、梁書綺供
  擔保,得假執行;被告陳宣銘、梁書綺以新台幣陸拾玖萬陸仟
  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蘇振枝以新台幣壹拾玖萬參仟元為被告陳宣銘供擔保,得
  假執行;被告陳宣銘以新台幣伍拾捌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
原告黃順國以新台幣參拾柒萬柒仟元為被告陳宣銘供擔保,得
  假執行;被告陳宣銘以新台幣壹佰壹拾參萬參仟玖佰元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黃玫晏以新台幣玖萬陸仟元為被告陳宣銘供擔保,得假執
  行;被告陳宣銘以新台幣貳拾玖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原告王怡珊以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元為被告陳宣銘供擔保,得
  假執行;被告陳宣銘以新台幣肆拾參萬伍仟元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原告黃美綺以新台幣玖萬陸仟元為被告陳宣銘供擔保,得假執
  行;被告陳宣銘以新台幣貳拾玖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原告蔡家容以新台幣玖萬陸仟元為被告陳宣銘供擔保,得假執
  行;被告陳宣銘以新台幣貳拾玖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原告蘇雅萍以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元為被告陳宣銘供擔保,得
  假執行;被告陳宣銘以新台幣參拾伍萬參仟捌佰元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嚴玉珍以新台幣壹佰肆拾伍萬元為被告陳宣銘供擔保,得
  假執行;被告陳宣銘以新台幣肆佰參拾伍萬元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原告葉維新以新台幣柒萬柒仟元為被告陳宣銘、王川溢、謝秀
  粢、呂隆欽供擔保,得假執行;被告陳宣銘、王川溢、謝秀粢
  、呂隆欽以新台幣貳拾參萬貳仟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黃苑惠以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元為被告陳宣銘、王川溢、
  謝秀粢、呂隆欽供擔保,得假執行;被告陳宣銘、王川溢、謝
  秀粢、呂隆欽以新台幣肆拾肆萬捌仟捌佰陸拾貳元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李慧芳以新台幣肆拾壹萬參仟元為被告陳宣銘供擔保,得
  假執行;被告陳宣銘以新台幣壹佰貳拾參萬玖仟柒佰伍拾元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傅宙經以新台幣捌佰伍拾捌萬肆仟元為被告陳宣銘、郭振
  源供擔保,得假執行;被告陳宣銘、郭振源以新台幣貳仟伍佰
  柒拾伍萬貳仟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劉玟玲以新台幣壹佰零陸萬參仟元為被告陳宣銘、郭振源
  供擔保,得假執行;被告陳宣銘、郭振源以新台幣參佰壹拾玖
  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字第21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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