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字第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字第21號
- 原告
- 邱馨卉
- 原告
- 錢士英
- 原告
- 錢劉孫英
- 原告
- 張育維
- 原告
- 何志鴻
- 原告
- 林文翔
- 原告
- 徐兆逸
- 原告
- 李楓蕙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陳培峻
- 原告
- 蕭婉玲
- 原告
- 賴美霞
- 原告
- 蔡陳阿梅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蔡孟潔
- 原告
- 邱可豫
- 原告
- 蘇振枝
- 原告
- 黃順國
- 原告
- 黃玫晏
- 原告
- 王怡珊
- 原告
- 黃美綺
- 原告
- 蔡家容
- 原告
- 蘇雅萍
- 原告
- 嚴玉珍
- 原告
- 葉維新
- 原告
- 黃苑惠
- 原告
- 李慧芳
- 原告
- 傅宙經
- 原告
- 劉玟伶
- 兼上二十五人
- 訴訟代理人
- 賴志賢
- 訴訟代理人
- 張玲玲
- 訴訟代理人
- 謝勝文
- 被告
- 陳宣銘 高雄市○○區○○路000號8樓
- 被告
- 王川溢
- 被告
- 歐邑楓
- 被告
- 廖文理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張世和律師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游璧瑜律師
- 被告
- 羅雯
- 被告
- 阮苓
- 被告
- 余建明
- 被告
- 陳燕萩
- 被告
- 田振宇
- 被告
- 郭振源
- 被告
- 趙欣蓉
-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建宏律師
- 複代理人
- 趙子翔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俊智律師
- 被告
- 藍偉峯
- 被告
- 施紹宏
- 被告
- 謝秀粢
- 被告
- 方文伶
- 被告
- 盧柳君
- 被告
- 呂隆欽
-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復興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仲豪律師
- 被告
- 楊朝欽
徐兆彰
吳權家 台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邱美杏
梁書綺
許一婷
簡志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5日所為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一第至項、附表二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一、二所示。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告何志鴻部分,訴訟費用由被告陳宣銘、王川溢、廖文理連 帶負擔二十四之三,餘由原告何志鴻負擔。 原告林文翔部分,訴訟費用由被告陳宣銘、王川溢、陳燕萩、 田振宇連帶負擔二十四分之四,餘由原告林文翔負擔。 原告徐兆逸部分,訴訟費用由被告陳宣銘、王川溢、陳燕萩、 田振宇連帶負擔二十四分之四,餘由原告徐兆逸負擔。 原告李楓蕙部分,訴訟費用由被告陳宣銘、王川溢、陳燕萩、 田振宇連帶負擔二十四分之四,餘由原告李楓蕙負擔。 原告蕭婉玲部分,訴訟費用由被告陳宣銘、邱美杏、余建明連 帶負擔二十四分之三,餘由原告蕭婉玲負擔。 原告賴美霞部分,訴訟費用由被告陳宣銘、邱美杏、余建明連 帶負擔二十四分之三,餘由原告賴美霞負擔。 附表 原告賴志賢以新台幣肆佰貳拾貳萬玖仟元為被告陳宣銘、王川 溢、廖文理供擔保,得假執行;被告陳宣銘、王川溢、廖文理 以新台幣壹仟貳佰陸拾捌萬柒仟伍佰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原告張玲玲以新台幣貳佰柒拾萬陸仟元為被告陳宣銘、王川溢 、廖文理、羅雯供擔保,得假執行;被告陳宣銘、王川溢、廖 文理、羅雯以新台幣捌佰壹拾貳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原告邱馨卉以新台幣玖拾玖萬伍仟元為被告陳宣銘、王川溢、 廖文理、羅雯供擔保,得假執行;被告陳宣銘、王川溢、廖文 理、羅雯以新台幣貳佰玖拾捌萬柒仟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原告錢士英以新台幣壹佰零參萬肆仟元為被告陳宣銘、王川溢 、陳燕萩、許一婷供擔保,得假執行;被告陳宣銘、王川溢、 陳燕萩、許一婷以新台幣參佰壹拾萬參仟元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原告錢劉孫英以新台幣壹佰零壹萬伍仟元為被告陳宣銘、王川 溢、陳燕萩、許一婷供擔保,得假執行;被告陳宣銘、王川溢 、陳燕萩、許一婷以新台幣參佰零肆萬伍仟元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原告張育維以新台幣貳佰伍拾壹萬參仟元為被告陳宣銘、簡志 維供擔保,得假執行;被告陳宣銘、簡志維以新台幣柒佰伍拾 肆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何志鴻以新台幣柒佰肆拾萬柒仟元為被告陳宣銘、王川溢 、廖文理供擔保,得假執行;被告陳宣銘、王川溢、廖文理以 新台幣貳仟貳佰貳拾貳萬壹仟貳佰伍拾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 原告林文翔以新台幣貳佰萬壹仟元為被告陳宣銘、王川溢、陳 燕萩、田振宇供擔保,得假執行;被告陳宣銘、王川溢、陳燕 萩、田振宇以新台幣陸佰萬零參仟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原告徐兆逸以新台幣貳佰玖拾萬元為被告陳宣銘、王川溢、陳 燕萩、田振宇供擔保,得假執行;被告陳宣銘、王川溢、陳燕 萩、田振宇以新台幣捌佰柒拾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李楓蕙以新台幣貳佰萬壹仟元為被告陳宣銘、王川溢、陳 燕萩、田振宇供擔保,得假執行;被告陳宣銘、王川溢、陳燕 萩、田振宇以新台幣陸佰萬零參仟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原告蕭婉玲以新台幣陸拾參萬玖仟元為被告陳宣銘、邱美杏、 余建明供擔保,得假執行;被告陳宣銘、邱美杏、余建明以新 台幣壹佰玖拾壹萬柒仟捌佰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賴美霞以新台幣壹拾參萬玖仟元為被告陳宣銘、邱美杏、 余建明供擔保,得假執行;被告陳宣銘、邱美杏、余建明以新 台幣肆拾壹萬捌仟伍佰貳拾捌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謝勝文以新台幣陸拾柒萬陸仟元為被告陳宣銘、王川溢、 歐邑楓、吳權家供擔保,得假執行;被告陳宣銘、王川溢、歐 邑楓、吳權家以新台幣貳佰零參萬零伍佰貳拾貳元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蔡陳阿梅以新台幣貳佰玖拾萬元為被告陳宣銘、王川溢、 廖文理、羅雯供擔保,得假執行;被告陳宣銘、王川溢、廖文 理、羅雯以新台幣捌佰柒拾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邱可豫以新台幣貳拾參萬貳仟元為被告陳宣銘、梁書綺供 擔保,得假執行;被告陳宣銘、梁書綺以新台幣陸拾玖萬陸仟 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蘇振枝以新台幣壹拾玖萬參仟元為被告陳宣銘供擔保,得 假執行;被告陳宣銘以新台幣伍拾捌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 原告黃順國以新台幣參拾柒萬柒仟元為被告陳宣銘供擔保,得 假執行;被告陳宣銘以新台幣壹佰壹拾參萬參仟玖佰元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黃玫晏以新台幣玖萬陸仟元為被告陳宣銘供擔保,得假執 行;被告陳宣銘以新台幣貳拾玖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原告王怡珊以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元為被告陳宣銘供擔保,得 假執行;被告陳宣銘以新台幣肆拾參萬伍仟元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原告黃美綺以新台幣玖萬陸仟元為被告陳宣銘供擔保,得假執 行;被告陳宣銘以新台幣貳拾玖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原告蔡家容以新台幣玖萬陸仟元為被告陳宣銘供擔保,得假執 行;被告陳宣銘以新台幣貳拾玖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原告蘇雅萍以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元為被告陳宣銘供擔保,得 假執行;被告陳宣銘以新台幣參拾伍萬參仟捌佰元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嚴玉珍以新台幣壹佰肆拾伍萬元為被告陳宣銘供擔保,得 假執行;被告陳宣銘以新台幣肆佰參拾伍萬元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原告葉維新以新台幣柒萬柒仟元為被告陳宣銘、王川溢、謝秀 粢、呂隆欽供擔保,得假執行;被告陳宣銘、王川溢、謝秀粢 、呂隆欽以新台幣貳拾參萬貳仟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黃苑惠以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元為被告陳宣銘、王川溢、 謝秀粢、呂隆欽供擔保,得假執行;被告陳宣銘、王川溢、謝 秀粢、呂隆欽以新台幣肆拾肆萬捌仟捌佰陸拾貳元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李慧芳以新台幣肆拾壹萬參仟元為被告陳宣銘供擔保,得 假執行;被告陳宣銘以新台幣壹佰貳拾參萬玖仟柒佰伍拾元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傅宙經以新台幣捌佰伍拾捌萬肆仟元為被告陳宣銘、郭振 源供擔保,得假執行;被告陳宣銘、郭振源以新台幣貳仟伍佰 柒拾伍萬貳仟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劉玟玲以新台幣壹佰零陸萬參仟元為被告陳宣銘、郭振源 供擔保,得假執行;被告陳宣銘、郭振源以新台幣參佰壹拾玖 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