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2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235號
- 聲請人
- 羅皓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839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9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235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0001│精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7183-7 │1 │1000││ │(原名:信元實業股份│ │ │ ││ │有限公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