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90號聲 請 人 李峻宇 相 對 人 台灣欣恆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正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台灣欣恆美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謝正傑」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台灣欣恆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謝正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