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簡上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簡上字第20號上 訴 人 劉芳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品沅食棧即莊凱丞間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17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勞簡字第 2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定有明文,而此 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 定,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以及上訴理由,是其上訴狀之內容,即與民事訴訟法前揭規定之意旨不符,其上訴為不合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並將繕本送達對造,逾期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曾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