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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82號

撤銷調解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陳威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82號

原告
陳彥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祥恩間107年度勞訴字第182號撤銷調解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應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82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調解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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