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8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3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洪純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39號

原告
簡妤珊
訴訟代理人
何昇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緻妍國際醫學美容診所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一、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部分,參酌原告為民國00年0 月00日出生,於107年3月10日為被告終止僱傭關係時,距強制退休之65歲,原告尚可工作之期間超過10年。再依原告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4 萬3000元,計算原告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所得受之利益為516 萬元(計算式:43,000元×12月×10年=5,1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2084元。又原告本件聲明第二項與聲明第一項所得受之利益相同,不併算其價額,併予說明。復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關於第一項裁判費,原告得暫免徵收二分之一,是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應暫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6042元(計算式:52,084元/2=26,04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自107年8月1日起至其復職日止,按月提繳2580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部分,因原告於被告終止僱傭關係時距強制退休超過10年,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萬9600元(計算式:2,580元×12月×10年=30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

三、本件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9352元(計算式:26,042元+3,310元=29,35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39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