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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67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蘇嘉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67號

原告
陳彥安
被告
泓宇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孟偉

本件原告前因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7年

度司促字第948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595,387元(工資198,168元、資遣費31,535元、投保

勞保級距損失賠償267,150元、提繳勞工退休金6%級距損失賠償

20,940元、支付工地零用金77,594元),原應繳裁判費6,500元

,其中請求工資198,168元之部分,原應繳納2,100元,依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7條,得暫免繳納1/2即1,050元,是本件應先繳裁判

費為5,4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

繳4,9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並提出準備書

狀暨以繕本影本直接通知他造(書狀內容應包含本件所請求每一

項目之請求權基礎、事實理由、證據等等部分);倘於期限內未

完全補正前揭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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