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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6 日
  • 法官
    蘇嘉豐
  • 法定代理人
    蕭孟偉

  • 原告
    陳彥安
  • 被告
    泓宇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67號原   告 陳彥安 被   告 泓宇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孟偉 本件原告前因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7年 度司促字第948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95,387元(工資198,168元、資遣費31,535元、投保勞保級距損失賠償267,150元、提繳勞工退休金6%級距損失賠償 20,940元、支付工地零用金77,594元),原應繳裁判費6,500元 ,其中請求工資198,168元之部分,原應繳納2,100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得暫免繳納1/2即1,050元,是本件應先繳裁判費為5,4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4,9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暨以繕本影本直接通知他造(書狀內容應包含本件所請求每一項目之請求權基礎、事實理由、證據等等部分);倘於期限內未完全補正前揭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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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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