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67號
- 原告
- 陳彥安
- 被告
- 泓宇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孟偉
本件原告前因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7年
度司促字第948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595,387元(工資198,168元、資遣費31,535元、投保
勞保級距損失賠償267,150元、提繳勞工退休金6%級距損失賠償
20,940元、支付工地零用金77,594元),原應繳裁判費6,500元
,其中請求工資198,168元之部分,原應繳納2,100元,依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7條,得暫免繳納1/2即1,050元,是本件應先繳裁判
費為5,4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
繳4,9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並提出準備書
狀暨以繕本影本直接通知他造(書狀內容應包含本件所請求每一
項目之請求權基礎、事實理由、證據等等部分);倘於期限內未
完全補正前揭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