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3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33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易厲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肆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33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肆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