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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76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李桂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7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胡來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勞訴字第76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47,846元,上訴人受敗訴判決,並全部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利益為4,747,846元,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72,037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故先行徵收裁判費36,0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76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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