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7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胡來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勞訴字第76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47,846元,上訴人受敗訴判決,並全部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利益為4,747,846元,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72,037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故先行徵收裁判費36,0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