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更一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更一字第1號
- 上訴人
- 周廣峯
- 上訴人
- 林山景
- 上訴人
- 謝一誠
- 上訴人
- 吳春源
- 上訴人
- 吳忠憬
- 上訴人
- 宋建億
- 上訴人
- 簡志昌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詹豐吉律師
- 被告
- 臺灣航勤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揚
- 訴訟代理人
- 陳金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瑞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康立賢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航勤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第2項部分,計7人請求給付上訴狀附表之工資總額為新臺幣(下同)391,717元;另第3項聲明上訴人宋建億請求恢復其技術士職位部分,前經本院核定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98,000元(本院106年度補字第2421號),是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589,7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惟其中391,717元部分係屬工資,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得暫免徵收前開裁判費之1/2即3,225元(6,450元÷2)。從而,本件應先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360元(9,585元–3,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