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76號聲 請 人 鄭啟信 代 理 人 謝進益律師 相 對 人 諾亞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諾亞運通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如期向本 院繳納。 二、提出聲請人「繼續1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3% 以上之相關持股證明。 三、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新股東名冊(須有相關持股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劉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