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76號聲 請 人 鄭啟信 代 理 人 謝進益律師 複代理人 林根億律師 人 黃怡婷律師 相 對 人 諾亞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功 代 理 人 林秋萍 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五日內預納檢查人報酬新臺幣陸拾萬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前開規定,另按非訟事件法第20條及前項以外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亦有明文。準此,依非訟 事件法第174條規定選派檢查人應支付報酬,本院即有依法 命聲請人預納之必要,如聲請人拒絕預納,法院自得拒絕其聲請,而予駁回。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102 年迄今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檢查內容繁雜,本院洽詢有意願擔任檢查人之會計師,經耘勤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回函預估5 會計年度之檢查費用約新臺幣(下同)為60萬元,相對人陳報之林崇先會計師亦預估檢查費用約60萬元,調整重複性支出後,估計為56萬元(不含各項交通費及代墊費、車旅費、印打及郵電費),本件有命聲請人預納檢查人報酬之必要。本院審酌本件檢查範圍為102 年10月8 日起迄今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爰酌定聲請人應於7 日內預納檢查報酬金60 萬元。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劉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