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1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76號
- 聲請人
- 鄭啟信
- 代理人
- 謝進益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根億律師
- 複代理人
- 人 黃怡婷律師
- 相對人
- 諾亞運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志功
- 代理人
- 林秋萍
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五日內預納檢查人報酬新臺幣陸拾萬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前開規定,另按非訟事件法第20條及前項以外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亦有明文。準此,依非訟事件法第174條規定選派檢查人應支付報酬,本院即有依法命聲請人預納之必要,如聲請人拒絕預納,法院自得拒絕其聲請,而予駁回。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102 年迄今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檢查內容繁雜,本院洽詢有意願擔任檢查人之會計師,經耘勤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回函預估5 會計年度之檢查費用約新臺幣(下同)為60萬元,相對人陳報之林崇先會計師亦預估檢查費用約60萬元,調整重複性支出後,估計為56萬元(不含各項交通費及代墊費、車旅費、印打及郵電費),本件有命聲請人預納檢查人報酬之必要。本院審酌本件檢查範圍為102 年10月8 日起迄今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爰酌定聲請人應於7 日內預納檢查報酬金60 萬元。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