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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02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02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理人
林岱怡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威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雅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陸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陸佰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11021號)
債務人威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
門號0000000000等,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
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67,600元,專案補償款28,
028元,共計新臺幣195,628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
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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