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0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02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 理 人 林岱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威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雅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陸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陸佰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11021號) 債務人威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等,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67,600元,專案補償款28,028元,共計新臺幣195,628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