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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54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54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愛萌寵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公司名稱,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聲請狀上相對人「愛萌寵股份有限公司」與釋明文件當事人「愛來客股份有限公司」不符)。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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