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54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54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昭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愛萌寵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公司名稱,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聲請狀上相對人「愛萌寵股份有限公司」與釋明文件當事人「愛來客股份有限公司」不符)。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