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5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54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愛萌寵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公司名稱,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聲請狀上相對人「愛萌寵股份有限公司」與釋明文件當事人「愛來客股份有限公司」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