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8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89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涂元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瞧瞧看科技有限公司(原名買囉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載明相對人原名稱「買囉科技有限公司」及變更後新名稱「瞧瞧看科技有限公司」之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