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8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89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瞧瞧看科技有限公司(原名買囉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載明相對人原名稱「買囉科技有限公司」及變更後新名稱「瞧瞧看科技有限公司」之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