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8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85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樂遊網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其次,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第511 條第1 項第1 款、第51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向其租用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故聲請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給付等語。查本件相對人樂遊網科技有限公司為法人,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而相對人樂遊網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設籍於臺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由於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應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依首揭條文所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得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