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15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明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蔡宗展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簽發支票乙紙(支票號碼:AH0000000)(下稱系爭支 票)交付聲請人收執,詎系爭支票經提示而不獲付款,故聲請發支付命令,請求清償等語。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曜源實業有限公司,蔡宗展並非發票人,亦非背書人,故無從認定蔡宗展有積欠聲請人債務等情,因之聲請人與蔡宗展顯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存在,聲請人聲請對其支付命令,請求給付系爭支票金額,於法無據,依者開法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