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全聲字第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全聲字第50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賴文欉即賴吳月之繼承人
- 賴峯雄即賴吳月之繼承人
- 即債務人賴文欉即賴吳月之繼承人
- 賴夆吉即賴吳月之繼承人
- 即債務人賴文欉即賴吳月之繼承人
- 賴鴻標即賴吳月之繼承人
- 即債務人賴文欉即賴吳月之繼承人
- 賴鴻昇即賴吳月之繼承人
- 即債務人賴文欉即賴吳月之繼承人
- 賴婉嫻即賴吳月之繼承人
- 即債務人賴文欉即賴吳月之繼承人
- 賴碧霞即賴吳月之繼承人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即合併前中瑞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被繼承人賴吳月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本院87年度全字第4146號,執行案號:本院85年度執全字第3157號)。查兩造間於本院之民事及強制執行事件除上開事件外尚有85年度北簡字第9864號(即85年度促字第30416號支付命令事件)、87年度執字第8307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而85年度北簡字第9864號及87年度執字第8307號事件卷宗業已銷毀(參卷附本院檔案銷毀目錄),本院無從依留存資料審認相對人已就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對聲請人起訴或取得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30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相對人迄未陳述。是以,本院依卷內資料無從得有相對人已就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對聲請人起訴或取得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執行名義之心證,則聲請人聲請本院限期命相對人起訴,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若相對人即債權人實已對聲請人起訴在案,則另狀向本院陳報或自行通知聲請人即可,不因本院准予聲請人限期起訴之聲請即當然准許其得直接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仍須相對人未依限起訴始可,併此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