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全聲字第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全聲字第73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戴殷雄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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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侯嘉禎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本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687號、執行案號:本院107年度司執全字第269號)後,兩造間雖有107年度北簡字第989號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經本院受理在案,惟查其與上開假扣押所欲保全之請求不同,是應認相對人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函附卷可稽,則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設若相對人即債權人實已起訴在案,則請另狀向本院陳報並自行通知聲請人即可,併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