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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全聲字第73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全聲字第73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戴殷雄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灣富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嘉禎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本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687號、執行案號:本院107年度司執全字第269號)後,兩造間雖有107年度北簡字第989號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經本院受理在案,惟查其與上開假扣押所欲保全之請求不同,是應認相對人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函附卷可稽,則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設若相對人即債權人實已起訴在案,則請另狀向本院陳報並自行通知聲請人即可,併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全聲字第73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限期起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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