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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1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范明達
代理人
蔡宗釗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三十日後,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管理人應即分配於債權人。又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3條第1項、第129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范明達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清字第27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前開裁定書一份附卷可稽。再查,據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7年6月12日民事陳報狀及所陳報之資產及本院依職權查調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債務人名下財產如附表所示。其中就華南銀行和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之存款新台幣(下同)174元、彰化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688元、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元,金額甚微無清算實益,應排除於清算財團之外;保險契約部分:國泰人壽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之保單債務人均非要保人、新光產物保險保單則無可領取之給付。另編號1之裕隆汽車一台(BL-1260,1988年出廠),車體已報廢而無殘值。股票部分,債務人有慶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181股及減資退款1,800元、東元電機之股票72股,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以上有債務人107年6月12日民事陳報狀、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列印日期107年5月30日)、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保管帳戶各專戶客戶餘額表、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4月23日民事聲明異議狀、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4月11日國壽字第1070040283號函、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4月27日國產字第1070400073號函、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7月16日(107)新產法發字第776號函、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7年8月15日元證字第107007543號函、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8月8日台新總理股代字第1070003787號函、本院107年7月9日調查筆錄暨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104年、105年財產所的資料清單等資料附卷可參。至於債務人對第三人鐘○○等5人之債權,則均已罹於時效而無變價之實益。是上開股票及減資款經台銀證券鳳山分公司於107年9月19日解繳變賣所得3,653元、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0月2日解繳減資款1,800元,共計5,453元。後於107年10月2日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送達予債權人、債務人及公告在案,債權人及債務人未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有本院函及公告、公所公告及送達證書、發款通知函各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曾芳綠債務人范明達之資產表: ~t50;┌──┬─────────────┬────────┬──────────┐│編號│財產名稱 │價值 │ 備註 │├──┼─────────────┼────────┼──────────┤│ 1 │裕隆汽車一輛(車號:00-00 │新台幣0元 │已報廢 ││ │60、1988年出廠 ) │ │ │├──┼─────────────┼────────┼──────────┤│ 2 │華南銀行和平分行存款(帳號│新台幣174元 │無清算實益 ││ │:0000000000-0) │ │ │├──┼─────────────┼────────┼──────────┤│ 3 │彰化銀行存款(帳號: │新台幣688元 │無清算實益 ││ │00000000000000) │ │ │├──┼─────────────┼────────┼──────────┤│ 4 │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存款(│新台幣0元 │無清算實益 ││ │帳號000000000000) │ │ │├──┼─────────────┼────────┼──────────┤│ 5 │國泰人壽保險保單 │ │非要保人 │├──┼─────────────┼────────┼──────────┤│ 6 │新光產物保險保單 │新台幣0元 │無可領取之給付 │├──┼─────────────┼────────┼──────────┤│ 7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保單 │ │非要保人 │├──┼─────────────┼────────┼──────────┤│ 8 │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實體股票181股 │股票變賣2,408元加減 ││ │減資退款 │減資退款1,800元 │資款1,800元,共計 ││ │ │ │4,208元 │├──┼─────────────┼────────┼──────────┤│ 5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72股 │1,245元 ││ │ │ │ ││ │ │ │ │├──┼─────────────┼────────┼──────────┤│ 6 │對第三人之債權 │新台幣0元 │罹於時效,無變價實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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