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18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1811號
- 聲請人
- 銓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志光
非訟代理人 陳素芬律師、黃柏諺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國榮、明筑投資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明筑投資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於簽發系爭本票時(即民國104年12月30日)之公司變更登記表。
二、請提出相對人明筑投資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