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18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顏志光
- 原告銓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1811號聲 請 人 銓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光 非訟代理人 陳素芬律師、黃柏諺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國榮、明筑投資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明筑投資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於簽發系爭本票時(即民國104年12月30日)之公司變更登記表。 二、請提出相對人明筑投資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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