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28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2861號
- 聲請人
- 戴曉祥即速邑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康建民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相對人康建民非發票人,聲請人對之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該聲請應予駁回。
二、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