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822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8222號

聲請人
扈以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最愛傢俱有限公司、周奕儒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未載到期日之本票,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即以提示日為到期日。又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5條規定,本票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如未踐行付款之提示,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85條第1項規定,其行使追索權之形式要件未備,即不得聲請裁定准就本票票款為強制執行。然所謂付款之提示,係票據之執票人向付款人現實提出票據,請求付款之謂。

二、請陳明提示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