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9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國字第44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劉娟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國字第4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匡廣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1月22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第2 項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損害賠償部分,核屬財產權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另第3 項請求被上訴人登報道歉部分,則屬非財產權上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50元(計算式:16,350 元+4,500元=20,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國字第44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