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國字第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國字第4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匡廣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1月22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第2 項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損害賠償部分,核屬財產權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另第3 項請求被上訴人登報道歉部分,則屬非財產權上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50元(計算式:16,350 元+4,500元=20,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