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國更一字第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國更一字第2號
- 原告
- 范姜賀嵩
- 訴訟代理人
- 范姜建成
- 被告
- 教育部
- 法定代理人
- 潘文忠
- 訴訟代理人
- 蔡鴻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如附表所示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所規定。
二、經查,原告本件主張:原告陸續參加105 學年度同案被告國立中央大學(下稱央大)資訊管理學系碩士班丁組、同案被告國立政治大學(下稱政大)資訊管理學系碩士班科技組、同案被告國立成功大學(下稱成大)資訊管理研究所碩士班乙組考試,因上開三所大學就相關缺額流用、遞補錄取事宜未依法行政,違背公平、公開、公正原則,有行政疏失,被告教育部則未盡輔導、監督政大、央大、成大之責,致原告無法經由訴外人即其他重榜生陸續遞補該等缺額後、以備取第6 名遞補錄取105 學年度國立臺灣科技大學(下稱臺科大)資訊管理系碩士班甲組,侵害原告受教育權等權益,而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對被告教育部請求賠償(即附表編號1);又針對前開央大就相關缺額流用、遞補錄取事宜未依法行政,違背公平、公開、公正原則,有行政疏失,被告教育部未盡輔導、監督央大之責部分,原告另依國家賠償法(下稱國賠法)第2 條、第7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教育部賠償(即附表編號2 )等語。然原告就附表編號1 之訴,業以同一之原因事實,援引同樣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為請求權基礎,另提訴訟請求被告教育部損害賠償,而經本院臺北簡易庭於民國107 年8 月6 日以另案107 年度北訴字第8 號民事判決原告敗訴,且該判決業已確定,有該另案判決影本1 份在卷可稽(國更一卷二第521 至528 頁),並經本院調閱該案全卷核實無誤;又針對附表編號2 之訴,原告亦另以同一之原因事實,援引同樣之國賠法第2 條、第7 條第1 項為請求權基礎,另提訴訟請求被告教育部賠償,而經本院臺北簡易庭於107 年7 月18日以另案107 年度北小字第24號小額民事判決其敗訴,該判決亦已確定,有該判決影本1 份存卷可憑(國更一卷二第466 至474 頁),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全卷無訛。原告於另案107 年度北小字第24號事件中,對被告教育部聲明請求之金額雖與本件訴訟不同,但原告並未在該另案中主張為一部請求,故此不影響原告於本件之附表編號2之訴訟,係屬另案107 年度北小字第24號事件之範圍之內。揆諸前開規定,原告於本件訴訟中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訴,其訴訟標的分別為本院臺北簡易庭107 年度北訴字第8號、107 年度北小字第24號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原告如附表所示之訴,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 │原告主張之│針對之被告│ │ │ │請求權基礎│ │ ├──┼───────────────────────┼─────┼─────┤ │ 1 │原告陸續參加105 學年度同案被告國立中央大學(下│侵權行為之│被告教育部│ │ │稱央大)資訊管理學系碩士班丁組(下稱資管碩士班│法律關係 │ │ │ │丁組)、同案被告國立政治大學(下稱政大)資訊管│ │ │ │ │理學系碩士班科技組(下稱資管碩士班科技組)、同│ │ │ │ │案被告國立成功大學(下稱成大)資訊管理研究所碩│ │ │ │ │士班乙組(下稱資管碩士班乙組)考試,因上開三所│ │ │ │ │大學就相關缺額流用、遞補錄取事宜未依法行政,違│ │ │ │ │背公平、公開、公正原則,有行政疏失,被告教育部│ │ │ │ │則未盡輔導、監督被告政大、央大、成大之責,致原│ │ │ │ │告無法經由訴外人即其他重榜生陸續遞補該等缺額後│ │ │ │ │、以備取第6 名遞補錄取105 學年度國立臺灣科技大│ │ │ │ │學(下稱臺科大)資訊管理系碩士班甲組(下稱資管│ │ │ │ │碩士班甲組),侵害原告受教育權等權益。 │ │ │ ├──┼───────────────────────┼─────┼─────┤ │ 2 │原告參加105 學年度同案被告央大資管碩士班丁組考│國家賠償法│被告教育部│ │ │試,央大就缺額流用、遞補錄取事宜未依法行政,違│第2 條、第│ │ │ │背公平、公開、公正原則,有行政疏失,被告教育部│7 條第1 項│ │ │ │則未盡輔導、監督被告央大之責,致原告無法經由其│ │ │ │ │他重榜生陸續遞補該等缺額後、以備取第6 名遞補錄│ │ │ │ │取105 學年度臺科大資管碩士班甲組,侵害原告受教│ │ │ │ │育權等權益。 │ │ │ └──┴───────────────────────┴─────┴─────┘